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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7.5万元,投案自首退赃判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男,案发前系上海铁路局合肥车辆段材料科材料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199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上海铁路局合肥车辆段材料科材料员,负责物资采购供应的职务便利,在与重庆柴油机上海销售服务中心经理倪某、宜兴华弘铁路电池有限公司经理汤某、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界首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业务员王某、上海重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孙某、合肥悦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某等人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钱款、购物卡共计7.5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与合肥车辆段的业务往来中提供支持和帮助。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1998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重庆柴油机上海销售服务中心经理倪某送的现金,每次1000元,共计5000元。

(二)2009年至2013年间的每年春节,被告人王某先后五次非法收受宜兴华弘铁路电池有限公司经理汤某送的现金,每次1000元,共计5000元。

(三)2010年至2012年间的每年春节,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经理黄某送的现金,依次为1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5000元。

(四)2010年至2012年间的每年春节,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界首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业务员王某送的现金,每次2000元,共计6000元。

(五)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非法收受上海重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孙某汇款1000元。律师

(六)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多次非法收受合肥悦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某送的现金51 500元和价值1 500元的购物卡。其中:

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六次非法收受杨某送的现金共计11500元。

2010年七八月份,被告人王某非法收受杨某送的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九次非法收受杨某送的现金共计18000元。

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八次非法收受杨某送的现金共计16000元。

2012年四五月份,被告人王某非法收受杨某送的价值500元的购物卡。

6、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送的现金6000元。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向合肥车辆段纪委交代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分二次退赔受贿款34700元。2014年2月18日,王某受到检察机关的传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检察机关退赔受贿款40 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汤某、黄某、王某、孙某、杨某、张国英的证言,书证上海铁路局营业执照及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上海铁路局合肥车辆段人事命令、岗位工作标准、情况说明、现金收款凭证、明细帐查询、自查自纠及上缴钱款的说明、案件移送函、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上海铁路局合肥车辆段材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打击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退赔涉案的七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4)合铁刑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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