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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系面试老师主动索贿,获刑六年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越成自2012年6月起担任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上戏”)表演系教师。2014年年初,卓越成受学校委派,担任该校2014年本科阶段专业招生考试面试考官。被告人卓越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考生王乙的父亲王甲索要贿赂,并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王乙收受贿赂款现金(以下币种均为)12万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在王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王乙谋取利益。

同年2月13日、14日,考生潘乙的父亲潘甲让他人分二次向被告人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0万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将上述钱款予以花用,并在潘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潘乙谋取利益。2014年3月,上戏纪委、监察处接到相关举报,并展开调查核实。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卓越成在接受办案机关谈话时,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

被告人卓越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卓越成向王甲索贿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系自首;购衣款5千元及辅导费1万元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在收受王乙家长贿赂款时,被告人卓越成尚不知晓将担任复试阶段面试考官。

被告人卓越成自2012年6月起担任上戏表演系教师。2014年年初,卓越成受学校委派,担任该校2014年本科阶段专业招生考试面试考官,参与初试、复试环节的评审和三试录音录像工作。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卓越成通过考生王乙收受王乙父母王甲、于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12万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在王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王乙谋取利益。律师

同年2月13日、14日,考生潘乙的父亲潘甲让他人分二次向被告人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0万元,其中包括常某(系被告人卓越成之妻)于2014年1月23日为潘乙垫付的购衣款约5,000元。后被告人卓越成在潘乙参加上戏专业招生面试时,为潘乙谋取利益。是否应扣除1万元辅导费和5千元购衣款。根据证人潘甲的证言,潘甲向卓越成行贿前,常某曾于2014年1月23日为潘乙垫付过购衣款约5千元,鉴于常某垫付购衣款与潘甲行贿时间间隔较短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卓越成在收取潘甲的贿赂款后,卓越成或常某再向潘甲索要过购衣款,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在计算卓越成受贿款时,应将购衣款5千元扣除。被告人卓越成于2014年2月14日收受潘甲贿赂款时,卓越成尚未对潘乙进行最后一次辅导,潘乙及潘甲亦无法根据辅导课时计算辅导费,故潘甲支付的贿赂款中应不包括辅导费,辩护人关于辅导费1万元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是否构成索贿。根据证人王甲、于某的证言,被告人卓越成以帮助王乙通过复试为由索贿。被告人卓越成则供述称系王乙主动给其贿赂款。鉴于证人王甲、于某系夫妻关系、具有共同利益,且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卓越成索贿,从证据要求考量认定索贿的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卓越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是否认定自首。上戏纪委、监察处收到的举报并非针对卓越成受贿。上戏纪委、监察处在调查期间虽发现卓越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2月13日、14日收到潘乙家人汇款共计10万元,但该汇款不具有贿赂款的唯一可能性。被告人卓越成在上戏纪委、监察处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在约谈过程中主动交代其收取潘乙和王乙家长贿赂款,依法可认定自首。

12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性质。被告人卓越成与王乙之间除师生关系外无其他人情及经济往来、被告人卓越成收受贿赂款的时间点临近上戏招生考试面试、被告人卓越成收受贿赂款前一日晚上曾与王甲通话并聊及王乙考试一事,被告人卓越成应当知晓王乙父母向其行贿的目的就是希望卓越成在王乙参加招生面试时为王乙谋取利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告人卓越成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考生王乙收受王乙父母给予的贿赂款现金12万元,被告人卓越成于2014年2月10日在“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规定承诺书”上签名。即使被告人卓越成在收受王乙父母贿赂款时尚不明知将担任王乙复试考官,但被告人卓越成为王乙谋取利益的方式不限于亲自担任复试考官,且之后被告人卓越成确实担任王乙面试考官并在面试中为王乙谋利,故被告人卓越成收取王乙父母12万元现金系受贿。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卓越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越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被告人卓越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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