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禁止受贿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权钱交易是受贿罪本质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他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直接利用本人手中的职权,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本人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最典型的是通过命令、指示、指挥等方式,利用与自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受贿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直接、公开或者暗示性地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不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
第二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动的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构成犯罪。律师
所谋取的利益可以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同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另外两种方式也构成受贿,(1)收受回扣、手续费。(2)斡旋贿赂。
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取财物,不限制行为人将贿赂款收归自己所有,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行贿人、请托人将财物送给其他第三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休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仍然决意为之。
根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典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