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特定的关系人到合作单位挂职,但薪酬畸高,是否认定为受贿?11月29日,在我市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热议我市一国企副总安排女儿挂职领高薪。
研讨会上,汉阳区检察院涂岚、赵倩所写论文《挂名领薪型受贿犯罪理论与实证研究》中的一件事例引起关注。我市某国企副总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将其女安排至一家有合作关系的装饰公司工作,女儿不定期前往公司做些财务统计方面的事,但公司为与副总处好关系,给予该女明显高于其劳务报酬的奖金、分红等。律师
对于这种利益能否界定为受贿,办案人员看法不一。理由是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不透明,认定薪酬是否明显畸高,虽其权钱交易性质明显,但要认定为“挂名”领薪受贿存在困难。
论文作者之一的汉阳检察院副检察长涂岚介绍,目前经手查办的受贿案中,遇到多名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特定关系人参加工作,但薪酬明显畸高,是否入罪,是当前我国查处新型贿赂犯罪定罪中的空白。
与会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孙国祥表示,只要固定行贿人从中获得利益的相关证据,就可认定副总为受贿,就如同买房时嫌疑人只花少量的钱,买下价值畸高的房产。
与会人士建议:随着贿赂犯罪行为花样翻新,司法部门应对此种行为作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