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褚某在担任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平整、天然气管道修复、村庄改造等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个体包工头陈L贿赂款共计现金7万元。
挪用公款罪,褚某在担任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高压电网动迁款和天然气管道修复工程预付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塘外村村委会账户上的政府拨款50万元,并出借给蒋某用于收购企业。塘外村村委会收到蒋某的个人动迁款后,褚某从中截留50万元,归还了上述挪用的公款。
2014年3月19日,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褚某在担任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平整、天然气管道修复、村庄改造等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7万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褚某又利用协助政府管理高压电网动迁款和天然气管道修复工程预付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
褚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褚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褚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7万元。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褚某予以减轻处罚。
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退赃款七万元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1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