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14年间,陈某先后担任金山区吕巷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技术员、副主任,利用负责干巷、吕巷地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及养护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张某、张某根、杨某强(均另处)、杨某忠、阮某等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7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3年至2012年间,陈某先后多次在家中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7万元。
2005年至2014年间,陈某先后多次在家中收受张某根给予的现金56万元。
2014年春节前,陈某在家中收受杨某忠给予的现金1万元。
2014年春节前,陈某在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5千元。
2014年3月,陈某在干巷汇丰馨苑茶楼处收受杨某强给予的现金12万元。
2014年5月29日,陈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律师
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张某根、杨某忠、阮某、杨某强的证言,吕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职通知书、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档次审批表、年度考核等级表,金山区吕巷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的岗位职责分工表,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取的吕巷镇相关工程分包协议书、工程项目审计汇总表及出具的扣押财物清单、案发经过,陈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无异议,并认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委托家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陈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在长期履职过程中没有不好的情况发生;本案具有特殊性,陈某无主动向他人索贿,并有主动退缴情况,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其经手的工程无质量问题,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害。建议对陈某减轻处罚。
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7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通过家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陈某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2014)金刑初字第10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