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4年间,季某在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及信息档案部工作期间,利用受理、负责、承办房地产受理登记、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接受卫W、林P、陆Y、王D、吴Q、陶R、吉J、宋S的请托,为上述人员办理房地产登记、抵押注销过程中,加快审核办理进度,缩短审核办理时间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60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6年10月,季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卫W的请托,为卫W加快办理普陀区澳门路768号、756弄1号、6号相关房产的登记、审核提供帮助,收受卫W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000元。
2006年至2013年8月间,季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林P的请托,为林P加快办理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提供帮助,收受林P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000元。
2009年4月间,季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陆Y的请托,为陆Y加快办理相关房产的受理登记、审核提供帮助,收受陆Y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500元。律师
2009年至2013年间,季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王D的请托,为王D加快办理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供帮助,收受王D给予的贿赂款共计9500元。
2010年至2013年间,季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吴Q的请托,为吴Q加快办理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供帮助,收受吴Q给予的贿赂款共计7600元。
6、2012年至2014年3月间,季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陶R的请托,为陶R加快办理镇坪路177弄21号103室、202室房产的受理登记、审核及抵押注销等提供帮助,收受陶R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6500元。
2014年年初,季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接受吉J的请托,为吉J加快办理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提供帮助,收受吉J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7000元。
2014年年初,季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宋S的请托,为宋S加快办理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供帮助,收受宋S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000元。
2014年3月31日,季某在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抓获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收受卫W、宋S等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季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季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季某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季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普刑初字第1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