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担任上海外高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消防维保工程的合同洽谈、维保单位推荐、工程价款审核及现场工程管理等职务便利,于2013年7月先后收受挂靠在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个体承包商杨Z(另案处理)所送的至欧洲、港澳旅游费用共计61,000余元及港币5,000元(折合3,958元),并占为己有。
2013年10月10日,胡某主动向其所在公司纪委交代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律师
胡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行贿人杨中平的供述,证人赵培泓、曹澄、司马丽英的证言,相关职务证明、工商登记材料、章程及任命决定书,出入境记录、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说明,港币对汇兑牌价,扣押财物清单,反贪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胡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0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