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在担任松江区第三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以及松江区新桥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帮助李某实际经营的浙江省永康市永其校具有限公司、上海叶娜旦贸易有限公司承接松江区第三中学、松江区新桥中学的雕塑、教室绿板、学生床、档案柜等业务,并先后3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7.2万元。
2014年4月9日,项某在区纪委谈话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和李某的笔记本(复印件),松江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立达中学、松江区新桥中学出具的财务凭证、订货合同,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结果,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和案发经过等证据。
项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项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项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在案受贿款七万二千元,予以没收。(2014)松刑初字第1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