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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铁路工程中收受好处费,孤证采信被告人说法

自2010年至2014年,王Y在担任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工程部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对徐州地区相关涉铁路工程进行管理、协调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施工单位、监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所送的好处费,其中:

2010年,在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工程中,王Y应张Y、任G(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以工作协调会的形式,将工程交由张Y、任G指定的公司承揽。工程结束后,王Y在其办公室收受张Y、任G所送好处费1000元。

2011年10月,在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中,王Y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总管,利用职权,帮助张Y、任G在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帮助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12月份,王Y在办公室收受张Y、任G所送的好处费20000元。

王Y利用负责徐州地区涉铁路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的职务之便,在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以“过节费”名义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合计24000元。

其中: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八次收受上海铁路电务实业有限公司徐州电务分公司市场安技部主任纪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000元;

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五次收受中铁十局四公司项目负责人丁某、闵某、牛某所送好处费共计4500元;

2010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五次收受徐州上铁工程段工程部单某、汪甲所送好处费共计4000元;

2013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两次收受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陈某所送好处费共计4000元;

2010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五次收受徐州工务段桥梁科项目主管李某所送好处费共计2500元;

2012年、2013年春节,两次收受徐州供电段工程科科长汪乙所送好处费共计2000元;律师

2014年春节,收受徐州上铁工程段安质部经理俞某所送好处费1000元。

以上王Y共收受施工单位、监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所送好处费计45000元。案发后,王Y的亲属为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王Y辩称,起诉书指控其收受张Y、任G好处费10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当时张Y、任G到其办公室,给钱时任G出去了,张Y用牛皮信封装着给的钱,他们走后其清点是1000元。

其辩护人提出,王Y在纪委谈话时,除了交待被举报的犯罪事实外,还交待了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事前不掌握的节日收受礼金(计24000元)的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起诉书认定的第一起收受10000元,证据不足。

理由是,从张Y的供词看,是他和任G一起去的王Y办公室,他用信封装着给了王Y10000元,给钱时任G在场。从任G的供词看,是张Y喊他一起去的王Y办公室,给钱是张Y给的,用信封装着,装钱时没看见,装多少也不能证实;王Y以住及当庭供述,均承认收张Y1000元,且给钱时任G不在现场。因此该笔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王Y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赔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起诉书第一起指控王Y收受他人1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理由是,另案张Y的以往及当庭供述,证实他事前用信封装了10000元,和任G一起去的王Y办公室,在给钱时任G在场,并抽了一下钱让任G看,然后交给了王Y。

另案任G以往及当庭供述,证明事前没商量,是张Y喊他一起去的王Y办公室,在路上张Y给他说要给王Y10000元,但给钱时是张Y给的,用信封装着,装钱时没看见,装多少也不知道。

王Y既往供述及当庭供词,均供称收受张Y1000元,且给钱时任G不在现场。综上分析评判,该笔指控,直接证据是一对一,且相互对立,而任G的供述又不能佐证张Y给了王Y10000元,其他别无证据支持,使该笔指控成为孤证,证据间形成不了锁链,排除不了其他合理怀疑,因而证据的指向达不到唯一性,系证据不足。

王Y、张Y、任G的供述均能印证出给钱和收钱的事实,给钱数额的切合点是1000元,本着对有利的原则,应当认定该笔受贿事实的存在,且受贿数额为1000元。

王Y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45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Y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王Y构成自首。

经查证,王Y是在办案机关掌握了其受贿的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又交待了其他受贿余罪,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应当认定为坦白,因而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王Y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徐铁刑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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