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国有企业退休返聘人员收受好处是否构成受贿罪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八○五工厂系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装备部的军队企业化工厂,注册第二厂名为申佳船厂,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于2013年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八○五工厂上海船厂。

1992年至2012年2月间,周某担任四八○五工厂船舶研究所维修研究室主任负责舰船表面工程与研究、对外签订技术协议、控制产品的技术质量,并推荐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生产厂家等;2012年2月退体后返聘在四八○五工厂船舶研究所引俄潜艇减振降噪办公室继续从事原工作。

2009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周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业务合作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橡胶制品部经理吴某贿赂的2万元和价值1.2万元的购物卡,收受南京大学高分子材料研究所研究中心市场部负责人丁某贿赂的5.2万元,并为上述业务合作单位谋取利益。律师

2014年3月18日,周某经通知后主动至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周某向检察机关退缴了犯罪所得6.9万元;又向退缴了其余全部犯罪所得1.5万元。

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周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吴某、丁某、赵某的证言笔录,有关军队企业证书、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职务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干部履历表、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潜艇维修消声瓦配套材料技术规格书、潜艇橡胶密封圈产品加工技术协议、联合开箱验收记录表、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器材审价单等书证,检察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

周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周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周某能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周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赃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378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