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至2014年3月间,戴某利用担任上海朕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租赁不动产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浦东新区申港街道香合食品商店负责人金某(另案处理)所送的共计36,000元,并占为己有。
2014年4月间,戴某利用担任上海朕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自动饮料售货机出租业务中的职务便利,收受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所送的31,000元,并占为己有。
2014年5月27日,戴某在组织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受贿款项。律师
戴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金某、赵某、高某的证言,相关工商登记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证明、委派书,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协议,银行交易记录、财务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反贪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及上海海洋大学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戴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4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