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12年期间,秦M利用先后担任国有事业单位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建设科科长、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设施管理科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标评审、技术管理等职务便利,在黄浦江干流新增防洪工程、黄浦江中下游堤防专项维修工程、苏州河专项维修工程等项目中,为业务单位管理人员顾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其给予的财物共计9.5万元。
2013年10月30日,秦M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秦M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
1.秦M的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水务局文件以及证人王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秦M2002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担任国有事业单位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建设科科长、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设施管理科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具有负责工程项目招标评审、技术管理等职务便利。
2.上海量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证实,2002年-2012年间,顾某及其公司世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挂靠上海量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方式承接秦M工作单位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工程项目。律师
3.证人顾某的证言及秦M的供述证实,秦M与顾某系高中同学。2002年顾某开始承接秦M工作单位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的工程项目。期间,为获得或感谢秦M给予的帮助,顾某先后给予秦M钱款共计9.5万元。
4.水务局移送函、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秦M系在单位纪委陪同下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5.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秦M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秦M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秦M受贿的数额,根据秦M的供述以及证人顾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秦M系自首,到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建议对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为维护廉政制度不受侵犯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秦M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长刑初字第8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