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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处长收受7.2万购物卡犯受贿罪判缓两年

2010年至2014年初,梁某在担任上海H研究所科研二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外包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吴江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禹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准精密五金厂、江苏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处收受的财物计72,000元。

2010年至2014年初,梁某利用负责外包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吴江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给予的计32,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初至2013年初,梁某利用负责外包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江苏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给予的计15,000元。

2012年至2013年9月,梁某利用负责外包业务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上海禹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给予的计10,000元。

2013年初至2014年初,梁某利用负责外包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吴江市永准精密五金厂负责人卢某给予的计13,000元。律师

2014年3月19日,梁某主动向上海航天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此后亦如实供述。2014年5月13日,梁某退缴赃款72,000元。

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H研究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人施某、朱某、卢某、王某的证言,上海H研究所出具的相关加工合同、外包协作审批单、合同审批单,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

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梁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闵刑初字第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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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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