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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产品外包收受消费卡等34万犯受贿罪判五年

2010年初至2014年初,刘L在担任航天精密研究所科研一处副处长、处长、外包外协主管期间,利用负责科研一处产品外包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的现金、消费卡及贵重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343,885元。

2010年初至2011年初,刘L先后多次收受吴江市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施某贿赂的现金40,000元。

2010年初至2014年初,刘L先后多次收受上海上飞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中伦航空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A贿赂的现金、消费卡,共计价值145,000元。

2011年初至2013年初,刘L先后多次收受平湖市瑞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姚某贿赂的现金、消费卡,共计价值73,000元。律师

2011年初至2014年初,刘L先后多次收受昆山市双睿兴机械有限公司张B贿赂的消费卡,共计价值11,000元。

2012年5月至2014年初,刘L先后多次收受上海禹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朱某贿赂的现金、消费卡,共计价值29,000元。

6、2012年10月至2014年初,刘L先后多次收受上海喜云琛模具有限公司张C贿赂的现金、消费卡及相机、平板电脑,共计价值45,885元。

2013年10月,刘L在接受航天精密研究所领导谈话时否认其受贿的事实后,向行贿人施某、张A、姚某退还现金共计180,000元。

2014年3月18日,刘L在接受上海航天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刘L家属退缴赃款145,000元。

刘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航天精密研究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等书证及证人丁某的证言,行贿人施某、张A、姚某、张B、朱某、张C的证言,涉案财物的发票,航天精密研究所提供的加工合同、外包协作审批表、合同审批单,反贪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刘L的供述等证据。

刘L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3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刘L主动向所在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刘L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量刑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刘L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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