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利公司系国有公司。2005年至2013年间,顾J在华利公司先后担任经营部主任、总经理助理兼经营部主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物资采购、结算及管理经营工作等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业务单位人员潘某20,000元、闻某50,000元及刘某、朱甲、朱乙各5,000元,共计85,000元,在业务往来中为上述人员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2013年10月15日,顾J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案发后,顾J退出违法所得85,000元。律师
顾J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闻某、刘某、朱甲、朱乙的证言,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及华利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华利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及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顾J的供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顾J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顾J依法应予处罚。顾J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已退出违法所得85,000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维护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顾J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4)杨刑初字第6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