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至2013年初,周某在担任国网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公司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钱圩电器承装队谋取利益,先后二次收受钱圩电器承装队法定代表人姚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15万元,具体如下:
2012年春节前,周某在其位于杭州湾家园的家中,收受姚某贿赂款现金5万元;2013年春节前,周某在其位于杭州湾家园的家中,收受姚某贿赂款现金10万元。
2014年1月17日,周某在其公司纪委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部分事实,后在其公司纪委陪同下主动至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周某的家属已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律师
辩护人认为,周某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全额退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周某在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分管公司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在案退赃款十五万元予以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