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K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中国新闻社上海分社社委会委员、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本单位位于新疆路425号南星大楼20层办公房对外出租工作,并具体经办租金结算、收取及保管的职务便利,将上海申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单位的房屋租金共计17.2万元转入其个人开设在国都证券公司上海华山路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用于个人申购新股,后将该款归还了本单位。
金K利用担任中国新闻社上海分社社委会委员、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位于新疆路425号南星大楼20层办公房对外出租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房屋租赁方上海申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曹文金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09万元。
金K在侦查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律师
金K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7.2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0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惩处。
金K有自首情节,并退缴了赃款,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金K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静刑初字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