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为承接黄浦江干流新增防洪工程、黄浦江中下游堤防专项维修工程、苏州河专项维修工程等项目,违反国家规定,先后给予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建设科科长、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设施管理科科长、总工程师秦明(已判决)9.5万元。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顾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上海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水务局文件、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以及证人王某、方某等人的证言,受贿人秦明的供述,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顾某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顾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提出的免除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