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任乙犯行贿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及2012年,被告人任乙在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采用违规挂靠的方式,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接了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及综合楼修缮项目。
2012年11月,被告人任乙为感谢原某中心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的高某(已判决)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现场管理、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帮助,给予高某银行卡l张,内有10万元。律师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任乙在接受反贪局侦查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张某、任甲、陈某、蔡某、孙某的证言,某中心提供的相关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书等书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任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任乙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任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