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4年间,陈某在奉城镇塘外村承接土地平整、天然气管道修复、村庄改造等政府实事工程的过程中,请托该村党支部书记褚某(另处)利用协助政府管理上述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送给褚某贿赂款共计7万元。律师
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关系人褚某的供述,证人凌某、姜某、金某的证言,塘外村(原三角洋村)土地平整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塘外村(原褚聚村、三角洋村、胜利村)天然气管道修复工程结算清单及相关凭证,塘外村2011年度、2013年度村庄改造工程资金进出相关记账凭证,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奉刑初字第1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