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承接上海外高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工程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和额外照顾,给予该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胡J(已判刑)至欧洲、港澳旅游费用共计61,000余元及港币5,000元(折合3,958元)的贿赂。
杨某在协助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贿人胡建国的供述,证人赵培泓、曹澄、司马丽英的证言,相关经济合同,出入境记录、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说明,港币对汇兑牌价,反贪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杨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杨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2014)浦刑初字第4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