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与松江区第三中学、松江区新桥中学、松江区叶榭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松江区仓桥学校、松江区车墩学校、上海新桥环卫有限公司、上海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泖港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雕塑、档案柜、不锈钢餐桌椅、电子屏、垃圾桶等业务过程中,分别向上述单位的主管人员项某、陈某、林某、肖某、周某、朱某、张某行贿共计176,000元。
李某在与松江区第三中学、松江区新桥中学进行雕塑、档案柜、不锈钢餐桌椅等业务过程中,为感谢时任该二所中学校长的项某,多次给予项某贿赂款共计72,000元。
李某在承接松江区叶榭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电子屏业务后,给予时任该校校长陈某10,000元。
李某为在松江区仓桥学校、松江区车墩学校承接雕塑等业务,多次给予时任该二所学校校长林某贿赂款共计26,000元。律师
李某为继续承接松江区车墩学校的业务,先后2次给予时任该校总务主任肖某贿赂款共计4,000元。
李某在与上海新桥环卫有限公司、上海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垃圾桶等业务过程中,多次给予时任该上述二公司的经理周某贿赂款共计28,000元。
6、李某在与上海新桥环卫有限公司、上海新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垃圾桶等业务过程中,多次给予时任上述二公司的副经理朱某贿赂款共计6,000元。
李某在与上海泖港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进行垃圾桶业务过程中,先后2次给予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张某贿赂款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陈某、林某、肖某、周某、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合同、工程结算书、记账凭证、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资料,工商材料,职务任免的通知和决定,身份资料,案发经过和情况说明等证据。
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1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李某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供述了向周某、陈某行贿的事实,立案侦查后,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又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张某受贿、徐建波行贿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7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