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挂靠上海某高级进口汽车修理厂承接了国有企业某汽车铸造总厂下属的上海某汽车运输车队的汽车维修业务。同时期,王某受某汽车铸造总厂委派担任某运输队副经理、经理。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在王某办公室给予王好处费计6万元。王某收受上述贿赂款并用于个人消费。张某在接受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计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适用缓刑。
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以下证据证实:
某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批复、某汽车铸造总厂、上海某铸造有限公司、某运输队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某运输队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证人强某的证言等书证证实,某汽车铸造总厂系国有企业,受铸造总厂委派担任下属某运输队副经理、经理。律师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其担任某运输队副经理、经理职务期间,张某以挂靠某修理厂的形式承接某运输队汽车维修业务,春节期间,先后8次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计6万元。张某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继续承接某运输队汽车维修业务,费用结算时其能给予方便。
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魏某系某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张某一直挂靠某修理厂承接业务,并以某修理厂的名义与某运输队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某修理厂与某运输队签订的汽车修理应标书、汽修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张某出具的保证书、某修理厂提供的证明、财务凭证证实,张某以挂靠某修理厂的形式承接某运输队的汽车维修业务。
有关的财务凭证证实,某运输队与某修理厂业务往来情况。
6、某修理厂、某运输队工商登记材料。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计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可对张某减轻处罚。
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张某犯行贿罪,判处管制九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7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