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为将不符合动迁安置房产权转让的房屋进行违规过户,多次请托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室抵押注销、租赁初审员诸Y(已判决),后诸Y请托于该中心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叶J(另案处理)。
叶J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受理动迁安置房产权转让登记申请材料时,将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签署日期不符的复印件予以受理,使多套不符合动拆迁安置房产权转让条件的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陆某先后向诸毅平行贿共计八万元。
陆某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有证人诸Y、叶J、尤九红、毛志红、郜钿和、吕燕、王军、孟凡楠、张兰香、何立军等人所作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职务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计算表、供应单、房地产买卖合同、产权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
陆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处罚。陆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宝刑初字第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