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7月间某日,王某在明知自己并不具备施工资质情况下,为承接宝山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入户安装业务,给予时任宝山区有线电视中心工程部主任的樊某(已判决)五万元。后王某借用上海仲诚通信设备合作公司的名义入围施工单位,承接该业务。
2013年11月23日,王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程协议,证人樊某、朱某、黄某所作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处罚。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宝刑初字第1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