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作为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员推广、销售药品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虹口区提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信息科负责人詹某、朱某、陈某好处费,以非法获取其所代理的脑安、绞股蓝、氨溴索针、头孢洛克、非洛地平、骨肽、肿痛安等药品在上述3家医院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许某为了获取其所代理的脑安、绞股蓝和氨溴索针等3种药品在虹口区提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多次给予该中心信息科负责人詹某好处费共计21,500元;律师
许某为了获取其所代理的脑安、绞股蓝、肿痛安等5种药品在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多次给予该中心信息科负责人朱某好处费共计20,700元;
许某为了获取其所代理的脑安等药品在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多次给予该中心信息科负责人陈某好处费共计30,000元。
许某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即至该院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九江路四川北路被公安人员抓获。
许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詹某、朱某、陈某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人民检察院调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出具的案发经过,上述3家单位提供的职务证明材料、相关药品使用情况清单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销售实施细则及虹口区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许某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其行贿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4)虹刑初字第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