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挂靠上海浦东高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业务期间,在承接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京沪高铁浦东轨道板场项目业务过程中,先后向中交三航局浦东分公司副总经理、轨道板场项目经理倪某(已判决)行贿15,000元;上海三航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三航局浦东分公司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三航京沪高铁浦东轨道板场项目副经理金某(已判决)行贿10,000元。
司法机关在办理倪某、金某涉嫌受贿案过程中,在向周某调查取证时,周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14日司法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律师
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金某等人的证言、中交三航局浦东分公司的企业资料、职务证明、相关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以及案发经过等。
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国有公司正常的活动和信誉,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周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3)浦刑初字第3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