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其租赁的金山卫镇永久村养猪场动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有关人员请托并给予贿赂款共计94,700元。王某主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具体如下:王保弟先后五次向金山卫镇永久村村委员主任、党总支书张某(已被判刑)行贿,共计给予贿赂款69,700元。
王某向上海金山房屋拆迁公司业务员姚某(已被判刑)行贿,给予对方贿赂款5,000元。王某向上海金山房屋拆迁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已被判刑)行贿,给予对方贿赂款10,000元。王某向金山卫镇动迁办公室副主任孟某(已被判刑)行贿,给予对方贿赂款10,000元。律师
证人张某、孟某、朱某、姚某、沈某、朱某的证言,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的通知,金山卫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职务证明,中共金山区金山卫镇委员会任免书、孟某的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金山区金山卫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简历、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关于金山卫镇村(居)委会换届后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报,中共金山区金山卫镇委员会关于杨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张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成立金山卫镇动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调整金山卫镇动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上海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上海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劳动合同,王某与金山卫镇永久村签订的补偿协议,上海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金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王某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轻,并有自首情节,到案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94,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有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单位帮教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金刑初字第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