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通过请托虹口区渣土专营企业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分管渣土运输的副总经理胡某帮忙,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区域专营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个人名义或者借用他人公司名义挂靠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并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从事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专营的拆房垃圾运输业务。
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祁某先后多次给予胡某现金贿赂款共计90万元并先后给予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业务员蔡某贿赂款共计1.8万元。
祁某至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并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虹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供的职务证明、职务任免文件等,市容建设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项目委托协议、聘用书、绿化市容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业务记账凭证及发票等,证人曹海英、周宝忠的证言,涉案关系人胡某、蔡某的供述笔录,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祁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祁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虹刑初字第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