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a在原闵行区七宝镇拆除违章建筑办公室负责人卢a(已判决)的帮助下,承租了闵行区七宝镇中春路某弄(某地块)内的违章建筑。
嗣后,叶a在该场地内又违章搭建了约40间简易房屋,并将该场地及上述违章建筑一并出租给他人用于废旧物资的经营活动,并约定事后给予卢a好处。叶a先后二次给予卢a贿赂款共计7.5万元,另约定由叶a替卢a偿还债务1万元。律师
叶a在被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上述事实。有中共闵行区七宝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卢a的职务证明、劳动力登记表,相关租赁协议、收条,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七宝镇人民政府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某地块中春路某弄区域整治工作协调会纪要、告示等书证,证人计a、骆a、许a、卢a、沈a、杨a的证言,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书等鉴定结论,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叶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叶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叶a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闵刑初字第1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