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在其房屋被动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给予金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副主任孟某贿赂款共计22,000元。
姚某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院接受谈话,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律师
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的通知、金山区金山卫镇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职务证明、中共金山区金山卫镇委员会任免书、孟良的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金山县农村居民批准建房用地的通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姚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金刑初字第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