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挂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接某监狱基建、维修工程,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某监狱总务科科长陈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已判刑)贿赂共计9万元(已在陈某案中予以没收)。
分述如下:陈某在某监狱污水改造工程、锻压车间行车安装工程将完工时,给予陈某2万元。陈某为承接某监狱阳光棚及纸品仓库工程,先后给予陈某共计5万元。陈某为承接某监狱水电气配套工程、四分变改造工程,在以挂靠单位“中标”承接上述工程期间,先后给予陈某共计2万元。律师
陈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犯罪事实。并有罪犯陈某的供述,证人史某、张某的证言,相关的污水改造工程合同、锻压车间行车安装合同、阳光棚合同、水电气配套合同、四分变改建工程以及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案发经过说明等。
陈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长刑初字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