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人在承接某镇道路、房屋等修筑工程过程中,先后多次送给时任某市某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主任顾某、某镇某村(某村)书记吴某、某村书记兼主任王某、某村书记兼主任平某(均已判刑)、某村书记兼主任黄某、某村村委会主任邱某及某水务管理所工作人员黄某钱款共计28万元。
具体如下:孙某为感谢先后担任某镇某村书记、某村书记的吴某在承接该村道路建设、土地平整、农家会所等工程上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吴某共计现金5万元。
孙某为感谢时任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邱某在承接该村道路建设、土地平整等工程上的关照,送给邱某现金1万元。
孙某为感谢时任某镇某村书记兼主任的平某在承接该村农家会所、道路建设等工程上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平某共计现金5万元。
孙某为感谢某镇某村书记兼主任黄某在承接建造该村办公楼、农家会所、道路建设等工程上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黄某共计现金4万元。律师
孙某为感谢时任某镇某村书记兼主任的王某在承接该村河坡改造、村庄改造、道路建设等工程上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王某共计现金6万元。
孙某为感谢时任某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主任的顾某在承接该中心道路建设、动迁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上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顾某共计现金6万元。
孙某为感谢某水务管理所工作人员黄某在承接该所河坡改造等工程上的关照,送给黄某现金1万元。
孙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吴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邱某等人证言,任职证明等主体身份及具有职务便利的证据材料,某村道路建设、土地平整结算单,某村农家会所建造协议、结算单、支付凭证、拨款凭证等,某村道路建设、办公楼、农家会所、墓地协议、某村农家会所、道路建设协议、某村河坡改造、村庄改造、道路建设协议,某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道路建设、动迁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协议、工商资料,上海某商业银行钱桥支行的存取款明细,刑事判决书,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孙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孙某予以减轻处罚。
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3)奉刑初字第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