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M为使自己的上海J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接H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项目,在经其多次努力未果的情况下,经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客户经理徐A(另处)商议、由徐A出面请托原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沈S,因沈关照H房地产开发公司后,从而朱M获取该工程项目。
尔后,朱M以挂靠的上海嘉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安装合同。事后,朱M先后2次通过徐A给予沈S贿赂款计26万元。
朱M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并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律师
朱M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沈S、郭G、徐B等人的证言,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的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财务凭证等书证及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朱M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朱M能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
至于朱M于2011年9月6日作为沈S受贿案中的证人,在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时,虽未能如实陈述其行贿事实,但侦查机关当时并未对朱以涉嫌行贿犯罪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该情节不影响对朱M系自首的认定,同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数额、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可对朱M减轻处罚。
关于朱M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朱M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虹刑初字第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