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邵某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嘉定区某中学二次装修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嘉定区某高级中学二次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多次宴请某高级中学校长赵某、某中学校长王某、某高级中学总务处主任滕某和某高级中学聘用人员翟某等人员,并向上述人员行贿共计68000元。
邵某向赵某行贿共计51000元。邵某分别在浙江上虞和绍兴向赵某行贿5000元和40000元;在上海中环百联等处三次宴请赵某等人,每次向赵某行贿2000元。
邵某向王某行贿共计14000元。其中,邵某在上海中环百联向王某行贿2000元;分别在浙江上虞和绍兴向王某各行贿5000元,在上海吴中路向王某行贿2000元。律师
邵某等在宴请滕某、翟某等人时,向滕某行贿2000元,向翟某行贿1000元。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调查赵某涉嫌受贿的过程中,发现邵某具有行贿嫌疑,遂于将邵某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邵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赵某、滕某、王某、翟某的供述和陈述,证人顾某、卢某的证言,相关人员任职证明,相关装修工程合同及财务支付凭证,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
邵某在以个人挂靠公司方式承建相关工程的过程中,为承接工程谋取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计6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提出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邵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