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行贿港务站站长等人累计30万犯行贿罪判决五年半

李某伙同陈某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至上海某船务工程公司,收取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以“艘次费”、“困难作业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后共同商定行贿对象及行贿数额,并先后出面行贿给上海港某站副站长沈某共计24万元,期间,李某从上述单位给予的好处费中获取非法利益7万元。

李某与周某商谈、约定拖轮租船业务并由周某支付回扣好处费;在周某成立上海某船务服务有限公司后,李某伙同陈某,先后多次由李某开车将陈某送至上海某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以“引水员辛苦劳务费”等名义支付的好处费,并由陈某出面行贿给沈某3.6万元。李某从上述单位给予的好处费中获取非法利益25.3万元。

李某先后多次将上海某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某船务有限公司经理胡某以“劳务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行贿给沈某3万元。李某从上述单位给予的好处费中获取非法利益29.2万元。

综上所述,李某单独或伙同陈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经手将有关船务公司艘次费、“困难作业费、引水员辛苦劳务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行贿给上海港某站副站长沈某共计30.6万元,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61.5万元。律师

李某主动向反贪机关投案,在协助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有上海港某站、上海某船务发展中心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沈某等人的职务证明,证人陈某、闫某、钱某、周某、陆某、章某的证言,涉案关系人沈某、陈某、张某、胡某、陈某的供述笔录,查获的“引水员辛苦劳务费”明细单、租船合同等书证及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暂时扣留财物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李某伙同陈某行贿给陈某16.3万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陈某、陈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可证实陈某于2008年10月起收受陈某给予的由上海某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好处费,故在本案指控的时间段内认定李某伙同陈某将相关船务公司支付的好处费行贿给陈某的证据尚不充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还提出应予认定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联系行贿单位、单独或开车送陈某收取好处费及与陈商定行贿对象、行贿数额等行为,其本人亦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故李某并非起次要作用,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李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李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案发后亦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李某犯行贿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虽具有退赃、自首、追诉前交代行贿行为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辩护人提出对李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虹刑初字第102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