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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有汽车修理厂厂长好处费49万判五年

邓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开始挂靠上海森培贸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签订汽车零配件供货合同。为保证供货业务稳定、增加业务量和提高汽车零配件价格,邓某给予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厂长方某、仓库负责人孟某(均另案处理)现金及有价证券等好处费共计4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邓某以每月给予方某2,000元或3,000元好处费的形式,向方某行贿共计9万余元。

邓某利用每年过春节的机会,3次给予方某价值500元的联华OK卡,共计行贿价值1,500元。

邓某以每月给予孟某5,000元或10,000元好处费的形式,向孟某行贿共计40余万元。方某收受了孟某所得的上述行贿款中的27万元,用于购车和其它个人开销。

邓某被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传唤并协助调查。邓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邓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同案关系人方某、孟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调取的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上海海虹出租汽车公司、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海虹汽车修理厂提供的章程、修改章程、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协议、企业决定等书证,调取的方某和孟某的职务证明、聘任通知、聘任文件,上海森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货协议、应付账款明细。

邓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邓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减轻处罚。邓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有单位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邓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虹刑初字第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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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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