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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有公司不同的人行贿,对象身份不同涉不同罪名

行贿事实,赖某在承包经营上海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天地河滨花园”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上海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某70,000元、副总经理沈某5,000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赖某在承包经营上述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上海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总监、工程部经理叶某共计53,000元。赖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沈某、叶某的证言,档案机读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委派函、职务证明,劳动手册、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施工合同等证据。律师

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

赖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保护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长刑初字第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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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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