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介绍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承租上海民航龙华机场(以下简称龙华机场)场地过程中,应毛某的要求向龙华机场法定代表人兼党委书记康某、资产经营部经理钱某(均另处)提出租金下调要求,后龙华机场给予某公司租金下调。曹某向康某、钱某行贿20万元。
曹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反贪局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曹某自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某、钱某、毛某、周某等人证言;相关职务证明、任职通知、情况说明;龙华机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律师
曹某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曹某系初犯,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行贿行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辩护人据此建议对李成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长刑初字第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