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为了其个人出资、经营管理的上海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艳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能够在与工程发包单位国有企业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在工程承包、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方面获得整体承包及更便捷待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五次安排区建设总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人冯某、区建设总公司销售经理、国有企业上海中拓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区建设总公司生产科副科长王某等人赴澳门旅游,并提供往返机票费用及在澳门的赌资,折合共计1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9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金某安排冯某、陈某、王某三人到澳门旅游,金某为三人支付往来机票费6,225元,并在赌场给予每人1万元港币筹码。上述机票费及赌资共计32,652元。
2010年5月15日至5月17日,金某安排冯某、陈某、王某三人到澳门旅游,金某为三人支付往来机票费9,291元,并在赌场给予每人1万元港币筹码。上述机票费及赌资共计35,590元。律师
2011年4月20日至4月22日,金某安排冯某到澳门旅游,金某为冯某支付往来机票费1,560元,并在赌场给予冯某1万元港币筹码。上述机票费及赌资共计9,948元。
2011年7月29日至7月31日,金某安排陈某、王某二人到澳门旅游,金某为二人支付往来机票费7,400元,并在赌场给予每人1万元港币筹码。上述机票费及赌资共计23,928元。
2012年1月30日至2月1日,金某安排冯某等人到澳门旅游,金某为冯某支付来回机票费用3,500元,并在赌场给予冯某2万元港币筹码。上述机票费及赌资共计19,760元。
金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立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陈某、王某的证言及任职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区建设总公司、中拓公司、耿华公司、艳华公司的工商资料、耿华公司、艳华公司与区建设总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补充协议、金某与冯某等人出入境记录、购买机票凭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金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支付旅游往返机票和提供赌资的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金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静刑初字第5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