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石业有限公司名义,在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往来间,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6万元。
分述如下:张某给予时任“某公司”董事长倪某5万元。张某给予时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沈某1万元。张某以某建材有限公司、某石业有限公司名义,在与“某公司”业务往来间,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某公司”工程总监、工程部经理叶某5万元。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许某、倪某、沈某、叶某的证言,档案机读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委派函、职务证明,劳动手册、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采购合同等证据。律师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
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保护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长刑初字第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