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吴某实际出资,刘某为挂名股东,注册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建筑安装工程、网络工程等,公司由吴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
A年至B年七年期间,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向浦东新区高桥镇、高行镇文广服务中心(广播电视站)承接工程的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多次给予相关负责人财物共计228,543元。具体如下:
C年6月至B年6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浦东新区高东镇文广服务中心(广播电视站)发包的外高桥新市镇新高苑三期北块、三期南块、四期配套商品房住宅区及高东镇E1街坊E1-6商业地块有线电视系统安装工程、高东镇农村区域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等行贿,具体如下: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决定并经手,先后多次贿赂给浦东新区高东镇文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广播电视站站长龚某(已判刑)价值72,500元的佳能相机镜头1只、价值2,000元的红木餐桌椅1套、赴日旅游费用折合14,721.50元、现金50,000元、购物卡4,000元,合计价值163,221.50元。
A年至B年间,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浦东新区高行镇文广服务中心(广播电视站)发包的外高桥新市镇(北块)配套商品房三期、四期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安装工程、高行镇张杨北路西地块有线电视线路预埋管入地等工程的过程中行贿,具体如下: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决定并经手,先后多次贿赂给浦东新区高行镇文广服务中心副主任陆某(已判刑)现金39,600元、赴日旅游费用折合14,721.50元,赴云南旅游费用4,000元、购物卡7,000元,合计价值65,321.50元。
B年11月15日,吴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到案之初拒不认罪,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龚某、陆某、唐某、张某、张某、黄某的证言,相关工程合同,搜查笔录、相关财物照片、价格鉴定书、收据、财务凭证、支票、发票、证明材料、外汇兑换水单,反贪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吴某的户籍资料、相关任命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吴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予以支持。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吴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12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