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智能网络科技公司及夏某在与B中心业务往来过程中,为谋取A年至B年间进入B中心下属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施工单位招投标平台以及承接B配套工程的不正当利益及竞争优势,夏某于C年向原B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计智能网络科技行贿现金20万元。
D年6月21日,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智能网络科技公司、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计智能网络科技的证言,智能网络科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闵行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出具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登记表、任免职务通知、职务证明、B工程建设定点施工单位服务合同、B网络安装工程合同等书证,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单位智能网络科技公司及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及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夏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闵刑初字第2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