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颖某公司在西南某学校物业管理开放实训中心项目投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在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获得竞争优势或照顾,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多次给予项目负责人西南某学校的陈某(另案处理)回扣费,共计89.6万元。
严某在办案部门调查时,主动交代上述事实。有另案处理的陈某的供述,证人叶某、倪某的证言,西南某学校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兼职教师聘用合同、陈某工作经历及职务证明,颖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闵行区招投标中心等提供的评标结果公告、项目审评意见表、设备购销合同,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单位颖某公司及严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共计89.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颖某公司、严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颖某公司及严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辩护人以严某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对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颖某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严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