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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企资产中行贿负责人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在收购轻工总公司中谋利,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Y先后给时任轻工总公司总经理胡某贿赂款3万元、总经理助理兼建设部经理徐某贿赂款30万元、财务部负责人翁某贿赂款32万元、出纳赵某贿赂款30万元。

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为在使用住宅办下属解困办管理的公积金运用中心账户内资金中谋利,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Y先后给时任解困办负责人朱某贿赂款45万元、财务陈甲贿赂款15万元。

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为在收购轻工浦东公司中谋利,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Y分别给时任轻工总公司及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胡某、轻工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建设部经理徐某及建设部项目副主任陈乙贿赂款各5万元。

轻工总公司与轻工浦东公司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上海轻工房地产物资中心为轻工浦东公司的子公司,系国有企业。

李Y在担任轻工总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参与负责物资中心转制评估的职务便利,经与物资中心总经理刘某及副经理兼会计杨甲(均另案处理)共谋,将本应列入转制评估的和田路加油站项目中的返利款789,532.73元变为负债款,从而隐匿物资中心财产,转为物资中心转制后由李Y及刘某、杨甲等人持有股份的上海沁舫物资有限公司所有,从中获益。

单位行贿犯罪主体为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关授权和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故意行贿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为谋取收购国有企业中依法不能获得的利益,由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Y而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李Y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事先与刘某等人共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由刘某等人直接实行作案行为,事后获得利益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单位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情节严重,李Y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俱应追究刑事责任。

李Y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与单位行贿罪予以两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李Y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2013)黄浦刑初字第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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