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作为安达公司负责人,每年春节期间向原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办事处经济科科长王甲(另案处理)赠送好处费2万元及当年生肖工艺品1座,合计赠送22万元。
在此期间,王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辖区内由街道办事处承租的大林路8885号三间使用权房无偿交由安达公司使用。
谢某作为安达公司负责人,多次向原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卫某(另案处理)赠送百联购物卡共计价值9万元。在此期间,卫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街道多项工程发包给安达公司。
谢某主动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安达公司、谢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刑事处罚。谢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律师
有安达公司工商资料、公司章程、产权界定查证报告、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老西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安达公司产权界定的请示和批复,安达公司记帐凭证、帐目明细,中共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纪检科、中共黄浦区委员会组织部分别出具的职务证明,证人王甲、卫某的证言,上海银行对账单、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老西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使用通知书、房屋租金账单、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大林路某-某号房屋租金的价格鉴定意见,工程合同及审价报告,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工作记录,谢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单位安达公司、谢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单位及均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单位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谢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及应予刑事处罚。谢某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谢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