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行贿有线电视站点承接电视网络工程犯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慧某公司及陆某在与闵行区A和上海闵行B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承接相关有线电视网路工程,并在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结算等方面获取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及竞争优势,多次向A和B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价值46万元。具体如下:

2007年至2013年,陆某向A主任、党支部书记计某行贿30万元现金、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32.1万元。

2007年至2013年,陆某向A副主任、B总经理王某行贿6,000元现金、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2.7万元。

2007年至2013年,陆某向A技术部负责人、B副总经理邬某行贿5万元现金、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2万元的加油卡,共计9.1万元。律师

2007年至2013年,陆某向A工程部负责人、B副总经理孙某行贿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

2013年11月25日,陆某主动向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慧某公司、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计某、王某、邬某、孙某的证言,闵行区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材料,闵行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出具的相关组织机构代码、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职务证明,相关服务合同、闵行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新建配套工程施工情况登记表、工程抢修等投标单位及中标单位名单等书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案发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单位慧某公司及陆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价值4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慧某公司、陆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慧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陆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1204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