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信息科技公司为谋取竞争优势,在承揽、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业务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由谢某代表该公司先后3次向时任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发展科科长、松江区科技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徐甲(已判刑)行贿共计280,000元,具体如下:
谢某代表被告单位天祝公司向徐甲行贿100,000元;谢某代表被告单位天祝公司向徐甲行贿100,000元;谢某代表被告单位天祝公司向徐甲行贿80,000元。
被告单位上海天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甲、徐乙、徐丙、赵甲、禇某、马某、许甲、赵乙、尹某、胡某、张某、吴某、程某、许乙、卢某、王某、施某、陈甲、陈乙等人的证言,个人信息情况表、职务任免通知书,银行账户查询结果,合作协议、名片,企业工商资料、户籍资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天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谢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谋取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天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上海天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天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谢某能当庭认罪,且被告单位已向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天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谢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松刑初字第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