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平安保险闵行支公司为了能在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某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获取保险业务的竞争优势,先后多次由公司业务员严某以支付旅游费、车辆保险费、餐费及送油卡、蔬菜卡、购物卡、现金等方式,向各公司主管保险业务的王某,汪某、周某、林某甲、游某行贿,共计价值493,162.34元。
具体分述如下:向王某行贿价值174,613.34元。严某送给王某价值2000元的油卡一张;后严某又支付了该张油卡二次充值的费用,合计6,000元。严某送给王某价值5,680元的蔬菜卡一张。严某为王某妻子名下牌号为沪A29E0某的轿车保险费4,713.34元。严某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王某,让其用于支付父母金婚宴请的餐费19,873元。每年春节期间,严某先后4次送给王某购物卡,共计4,000元。为王某夫妻支付新疆旅游费11,412元,澳门旅游费3,075元,王某一家三口桂林旅游费10,200元。王某一家三口海南旅游往返机票费6,000余元,王某夫妻及其父母台湾旅游费24,570元。王某越南旅游费4,440元,王某妻子日本旅游费4,650元,王某夫妻澳大利亚旅游费26,800元,王某妻子、儿子美国旅游费44,600元。律师
向周某行贿价值48,112元。周某夫妻云南旅游费6,000元,周某夫妻新疆旅游费11,412元,周某夫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费7,360元,周某夫妻桂林旅游费6,800元,周某夫妻日本旅游费9,300元,为周某夫妻泰国旅游费7,240元。
向汪某行贿价值55,192元。支付汪某夫妻云南旅游费6,000元,新疆旅游费11,412元,汪某一家三口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费11,040元,汪某一家三口桂林旅游费10,200元,汪某夫妻日本旅游费9,300元,汪某夫妻泰国旅游费7,240元。
向林某甲行贿价值61,447元。向时任上海某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成本部副部长的林某甲贿赂价值4,000元的OK卡4张,为林某甲夫妻支付新疆旅游费15,600元,严某向时任某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的林某甲贿赂价值11,360元的蔬菜卡2张、价值2000元的OK卡2张,并为其妻子、女儿支付欧洲旅游费28,487元。
向游某行贿价值15,3798元。严某安排游某夫妻及其女儿、男友赴内蒙古旅游;2011年6月,严某再次安排上述四人赴云南旅游。两次的旅游费用64,000元均由平安保险闵行支公司支付。送给游某一张价值5,680元的上海多利蔬菜公司蔬菜卡。游某夫妻及其女儿、男友支付欧洲旅游费用72,668元。严某送给游某一条价值3,450元的羊绒围巾。春节,严某共送给游某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
被告单位平安保险闵行支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某,在与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某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上述公司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现金、购物卡,并支付旅游费、车辆保险费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的犯罪源于一定的现实情形以及严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与查证的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单位平安保险闵行支公司、严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保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严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崇刑初字第62号 |